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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修改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10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依法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概率、强度的评价和工程建设场地受地震影响的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均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构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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