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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资产归国家所有,办事处具有使用权和相应的资产收益权,办事处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及经营状况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事处国有资产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办事处购买专控商品,要提出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购买非专控的大型设备,要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办事处党组或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办事处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用于抵押等,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办事处可将驻地国有资产委托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营,按规定向企事业单位收取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办事处不直接经营或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在办事处的领导下,按《企业法》的规定管理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职工住宅实行公寓化管理,职工调离办事处,原住房一律收回。

第八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领导班子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目标,加强自身建设,建设以身作则,带出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热爱驻外工作,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要健全党团组织,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同时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学文化、业务等知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驻外工作需要。
  第二十七条 加强廉政建设。办事处干部要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委制定的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勤政务实,树立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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