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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8]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使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省政府决定对1994年制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重新修订。

第二章 性质和职能

  第二条 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省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政府进行联络、协调和处理涉及本省的有关事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办事处负有对外宣传、联络协调、招商引资、信息反馈、接待服务、经营创收、管理指导我省在驻地各类机构等职能。具体职能是: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努力发挥经济联络功能,做好“服务经济、服务两地”工作。领导和指导办事处所属和省里其他部门驻当地的各类机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与往来,为省内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积极推销省名优特产品的工作提供服务。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授权,代表吉林省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兄弟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开展宣传吉林、支持吉林的相关工作。
  (三)办事处的信息工作要适应政府系统信息联网后的变化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做好趋势性、动态性的常规信息传递外,要重点向调研性信息转变,不断提高信息的层次和质量。
  (四)及时了解、检查、指导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单位的工作,对其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政策性监督。建立驻外单位党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党建工作,促进驻外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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