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严禁平调各类财产。
二十九、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照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法规而取得的合法经营场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的,应给予妥善安置与经济补偿。
三十、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出台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摊派、集资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也不准强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派订各类报刊、音像制品和编撰的图片、书籍等。各收费部门要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一、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偷税抗税、掺杂使假、高价宰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走私贩私、制黄贩黄等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严厉惩处。
三十二、对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和工商联要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要认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搞好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培养个体、私营企业树立创业、守法、信誉、文明的形象。
三十四、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个体、私营企业中涌现的新人新事,形成一种鼓励引导其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三十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切实摆上工作日程,实行分工负责,形成抓发展的合力。省个体私营经济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保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