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私营科研机构在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十八、外省、市来我省兴办私营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经营期满2年,有发展潜力的,公安部门应给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吉林省城镇居民户口。
十九、私营企业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二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所要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城镇依法划出一定地段,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园区,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要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按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入股、联建的有关规定使用,享有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二、金融部门要认真落实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贷款科目,对研制新产品的科技型企业,对添补空白的项目,要优先予以贷款。对形成规模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业户,农村金融部门应优先贷款,按生产周期效益确定收回期。允许私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二十三、对符合产业政策,需要扶持的个体和私营企业第三产业重点项目,与国营、集体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可纳入省第三产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
二十四、对个体、私营企业在引进外资、洽谈业务等商贸活动中需要出国(境)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从快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十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鉴定、科技人员职称的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进行鉴定、评审、考核、定级,并发给证书。其产品标准、职称条件与国有、集体企业相一致。
二十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工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招(聘)用工手续,实行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为招(聘)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解除其后顾之忧。
二十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用水、用电、通讯、从业人员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