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国家、省定贫困县(市)的自然人投资申请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其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60%以上的,允许在一年内达到规定数额。
八、我省在国外和港、澳、台设立的私营企业再回当地投资办企业或对母企业再投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对达到国家规定出口额标准的私营企业,外经贸部门要积极协助申办自营产品进出口经营权。
九、从事高科技产品开发的,其注册资本适当放宽。允许将专利或经过查新的非专利技术折为股本,属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并经资产评估,折价作为注册资本的,其所占份额可占35%。私营企业在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贷款及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行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型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十、私营企业研制生产的国家和省级新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各地三项费用可用于私营企业开发的国家和省级新产品的补贴。
十一、私营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超过上年实缴数额的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企业返还70%,用于扩大再生产。
十二、新办的私营企业,经劳动部门证明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
十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下岗职工2--3年内免收除摊位费以外的各种费用。
十四、私营企业购买、租赁、承包严重亏损的国有、集体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返还所得税5年(不返还原办企业所得税),用于偿还国有企业债务和企业发展。对将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到私营企业的,免收手续费。
十五、私营企业通过资产合并、兼并、转让等途径组建集团公司,符合大型企业集团标准的,享受省政府给予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
十六、私营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和生产产品的所得,以及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