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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吉政发[1998]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真正把个体私营经济摆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战略位置,加快调整所有制结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按照扩张总量和提高质量并重的方针,加大政策措施力度,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力争在本世纪末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占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一个较大的提高,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要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纳入工作目标,做到年年有规划,年年有部署,年年有考核,年年有总结。到2000年,以1996年为基数,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数量,每年要分别递增15%和20%;个体私营经济占全省工商税收的比例提高到12%,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到10%。
  二、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产品和商品。在竞争性行业不允许用不正当手段搞独家经营或行业垄断。
  三、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和项目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作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部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到私营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其档案分别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的所属机构负责保管。
  五、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征得本单位同意,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
  六、党、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批准,可以辞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或受聘于个体、私营企业。辞去公职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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