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促催办。任务下达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对逾期未办结的应予以及时催办。
(四)参与协调。对督促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督查报告。督促检查事项结束后,督查部门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以督查报告等形式,报送上级机关或交办领导。对难度大、办理周期长的督查事项,可口头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六)督查归档。督促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督促检查工作岗位重要、责任重在,应加强督查工作人员理论、政策、法律和业务学习,通过有组织的岗位培训,或举办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和业务培训班等形式,不断提高督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政府的形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卓有成效、创造性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应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按原则办事,坚决杜绝感情用事、假公济私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现象和作风。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选配具有实践经验,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能力,热爱督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督促检查工作。为便于开展工作,保持督查工作的连续性,专职从事督查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应当高配,专职督查工作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为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以形成保证和促进决策落实的督促检查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督查工作部门可聘请部分思想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威望的现职和离职的厅局级干部为督查专员,从事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各市州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应主动与同级党委督查机构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同级党委督查机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