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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本级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的督促落实;
  (三)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五)督查部门主动立项并经领导同意督查事项的落实;
  (六)其他需督促检查事项的督促落实;
  (七)对下级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督查工作应建立健全下列主要制度;
  (一)责任制度。建立督促检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专项督查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专项督促检查,并由政府领导负责,办公厅(室)及其督查机构实施督促检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督促检查。
  (三)督查调研制度。把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注意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提出建议,为完善决策、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四)请示报告制度。督查事项的提出、督查工作的实施直到督查结果的反馈,都必须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五)通报制度。建立督促检查工作通报制度,利用督查情况、新闻媒介等形式,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六)保密制度。对督促检查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应严格保密。
  (七)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对本地、本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督查工作开展得好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工作开展不利、敷衍塞责、没有完成督查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督查工作一般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立项。对开展的一切督促检查,包括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的督查事项,以及督查部门自立的督查事项,都应立项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包括督查事由、承办单位、办理要求、承办人等内容,送主管领导审批。
  (二)下达任务。根据主管领导批示,督查部门拟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填写督查通知单,及时下达给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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