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98]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结合我省督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各级政府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强化督促检查职能,切实抓好督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对其决策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负有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及其督查机构对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应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和依靠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督查工作人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敢于发现并如实反映问题,善于对决策落实情况做综合分析,提出促进政府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各职能部门应协同动作,发挥整体功能,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县及县以上政府办公厅(室)都应设立督查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必须有人负责督查工作。所需编制内部调剂。
第六条 为加强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所设的督查机构,可以直接冠称“××政府督查室”。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委和政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