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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85年9月25日吉政 1994年《中华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办发[1985]128号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 文            》有新规定。
    定》的通知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0年3月1日吉政办 适用期已过,自行
    转发省审计局关于加强 发[1990]5号文   失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3   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 1979年10月22日吉 1986年《中华
    保护草原的布告    革发319号文      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有新规定。
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 1982年4月10日省政 1991年《中华
    禁滥开小片荒的通告  府发布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持法》有新规定。5   关于积极开展公民义务 1982年4月1日省政府 1996年《吉林
    植树运动的布告    发布           省绿化条例》有新
                            规定。
6   关于必须合理利用和大 1981年9月28日吉政 因形势变化,已不
    力节约成品油的通告  发[1981]233号文 适用。
7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 1962年3月13日省人 1995年《吉林
    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布 民委员会发布       省森林防火条例》
    告                       有新规定。
8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 1963年2月13日省人 被1981年《省
    发放林权执照的通告  民委员会发布       人民政府关于给林
                            木所有者发放林权
                            执照的通知》代替
                            。
9   吉林省农村个体工商户 1983年3月3日吉政办 1994年《吉林
    若干政策规定     发[1983]23号文  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有新规定。
10  关于贩运农副产品的若 1984年5月18日吉政 因形势变化,已不
    干规定        发[1984]72号文  适用。
11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 1961年11月30日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强护林和木材管理的 人民委员会发布      森林法》和《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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