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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
     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附件一: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明
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1年1月14日省政 适用期已过,自行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 府第44号令       失效。
    办法
2   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3日吉政 1994年《吉林
               发[1986]72号文  省测绘管理条例》
                            有新规定。
3   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办 1991年11月21日经 1994年《吉林
    法          省政府批准,吉测字[19 省测绘管理条例》
               91]111号文     有新规定。
4   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 1986年5月8日吉政发 1995年《吉林
    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6]66号文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有新规定。
5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管 1986年5月9日吉政发 1995年《吉林
    理规定        [1986]67号文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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