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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等27种规章的决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地名
             标志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地名标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计划
            免疫工作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计划生育
           管理行政处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未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夫妻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取每天1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采取节育措施为止。”
  二、第五条修改为“计划外怀孕又未主动终止妊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取每天10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终止妊娠为止。”
  三、第六条修改为“凡流动育龄人口,未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收取每天2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取得《流动人口婚育证》为止。”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外,同时由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给予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收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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