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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等27种规章的决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实行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革命烈士
          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妇女、儿童
           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保健保偿业务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医疗
            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广播
            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架空的广播电视传输线两侧2米范围内为传输线通道,不得植树和种植高杆作物。如有违反,广播电视部门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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