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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等27种规章的决定

  五、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含插建)不按规定建设环卫设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验收,并责令补建环卫设施。”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
            水质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涂衬、清扫的,责令其限期涂衬、清扫,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涂衬、清扫的,由市政供水单位代行涂衬、清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涂衬、清扫后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
            节约能源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责令赔偿损失,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删除第五条。
  三、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 对涂改、损害、移动、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的,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最低
            劳动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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