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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等27种规章的决定

  六、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对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糖用
            甜菜种子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可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物的,罚款人民币1--5元;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人民币5--20元;
  (三)在城市建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罚款人民币10--100元;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人民币100--200元;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含门前三包)清扫保洁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单位,罚款人民币50--500元;
  (六)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捆(扎)包,造成泄露、遗撒的,罚款人民币50--400元;
  (七)临街建筑工地未设置护栏、围布或者围墙遮挡的,施工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人民币400--2000元;
  (八)擅自拆除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人民币500--1000元,并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可并处人民币5--50元罚款。”
  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城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罚款人民币100--1000元;
  (二)未经批准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属经营性的,罚款人民币1000--5000元;属非经营性的,罚款人民币200--1000元。”
  四、第四十条修改为“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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