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
芦苇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二、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三、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删除第五十九条。
三、删除第六十一条。
四、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
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