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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场地施工的,除责令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外,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运输垃圾、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遮盖而沿途飞扬、抛散的,处50--400元罚款。”
  三、第十一条第(九)项:“为工程施工需要建设的暂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转让或者工程竣工后暂设工程未按规定拆除的,除责令改正拆除外,处500--5000元罚款。”予以删除。
  四、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屡教不改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含开发建设单位)处以下浮一级资质等级的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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