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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修改)

  第八条 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每一次会议的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土的代表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会议的会期可以缩短或者延长。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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