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护好场内秩序,制止架斗殴、起哄闹事等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入场(音乐旱冰场除外);
(四)不准精神病患者、酗酒者入场;
(五)主动配合物价部门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反暴利法》,做到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价目齐全、标价准确;
(六)不准聘用无证的乐队演奏(唱)人员及文艺表演人员;
(七)不得拒绝或阻挠文化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八)舞厅、音乐厅的经营者及演奏(唱)、文艺表演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向文化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文化、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按各自职责范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有关《许可证》的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其它有关部门将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者,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七、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和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以上处罚可以并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二)、(四)、(六)、(七)项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屡教不改者责令其停业整顿;
(六)违反第六条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因跳熄灯舞受处罚两次的舞厅,责令其停业整顿,拒不改正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拖欠管理费者,除应补齐应交管理费外,按每日五元缴纳滞纳金。对拒交管理费者,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的财物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反动、淫秽物品一律交由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