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7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六十九号)
《鞍山市营业性舞厅、音乐厅管理实施细则》业经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市长: 张利藩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鞍山市营业性舞厅、音乐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
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营业性舞厅、音乐厅,是指歌舞厅、迪斯科舞厅、音乐旱冰场和有节目表演及乐队伴奏(唱)的音乐茶座、音乐酒吧、音乐餐厅等文化娱乐场所(以下简称舞厅、音乐厅)。凡在我市舞厅、音乐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舞厅、音乐厅的主管机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舞厅、音乐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办和审批
第四条 凡需开办舞厅、音乐厅的单位或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到文化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立项手续。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有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房屋使用证明及舞厅、音乐厅设计图;
(二)有符合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求的固定场所;
(三)有足够的资金和必要的设施及资料;
(四)有相应数量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五)经营内容必须是健康、有益的;
(六)法律、法规所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