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发布日期:2000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2月2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5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六十六号)
《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经1997年4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利藩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管理,促进和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指鞍山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采取国有民办、民办公助、个人办学及与境外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依法申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全日制职业学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办教育事业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把民办学校纳入地方教育规划,对民办学校的布局、专业设置、层次结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四条 兴办民办学校必须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坚持公益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