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业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向当地墙改办拆借新材发展基金,享受低息或贴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含工业废灰渣30%以上,生产企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免征产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十五条 各排放废渣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利废单位收费或变相收费,对利废单位应予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应大力推广节能建筑(包括公共建筑、民用住宅、豪华别墅),执行新的节能标准。门窗需采用UPVC塑钢门窗,屋面应采用珍珠岩制品或聚苯板等材料。
第十七条 节能建筑由建委、墙改办、地税局,依据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提供测试报告共同组织鉴定,经鉴定确认达到节能标准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免证该建筑的新材发展基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三)成片开发的节能建筑小区可按鉴定确认的小区集中供热节能率减收采暖费;
(四)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由墙改办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采暖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为新材发展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没有办理新材发展基金交费手续,城建、规划、土地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工。
第二十条 市新材发展基金由市收费局统一负责征收。以下项目予以免交:
(一)房改启动二年内直接出售给个人的住房;
(二)民政部门创办的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三)学校、医院直接用于教学、医疗的建设项目;
(四)2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县新材发展基金征收办法,由县墙改办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县征收的新材发展基金,每季度末10日内按205的比例(县级市按10%的比例)上交市收费局。不按规定上交的,每逾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