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协调科研、设计、生产、应用、施工等部门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保证各环节工作相互衔接配套;
(七)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信息交流、调查研究、对外联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八)对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检查指导。
县(市)、千山区(以下简称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与应用纳入发展建材工业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确保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与应用每年都有一定比例增长。
第六条 我市境内原则上禁止新建、易地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厂。对现有粘土实心砖厂实行限产,每年要保持8--10%的负增长,由各级计委、墙改办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落实。
第七条 粘土砖生产用土,未经批准,不准侵占耕地,毁坏农田。经批准占用农田,须占一造一。对只毁田不造田的企业,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收补偿费。
第八条 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粘土实心砖在五层以上建筑中使用。框架结构建筑中,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做为墙体填充材料。
第九条 使用外地粘土实心砖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市墙改办管理《准运证》,并按每块砖0.01元缴纳新材发展基金。
第十条 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由所在地墙改办,按每销售一块实心粘土砖,征收一分钱新材发展基金。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与使用应以下列产品为主导:
(一)粘土空心砖(承重和非承重);
(二)砼空心砌块(承重和非承重);
(三)加气砼制品;
(四)含工业废弃物30%以上的废渣砖;
(五)轻质板材;
(六)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新建多层住宅及旧楼接层建筑,应按以下要求之一设计与建造:
(一)整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与建造;
(二)旧楼接层时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与建造;
(三)建筑物总砌体不少于30%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与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