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七条 企业应当向土地估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籍图复印件;
  (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改制、改组、改造的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土地估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
  第九条 中央和省属企业、列为省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组建集团试点的企业及地价评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土地管理局确认和批准。
  第十条 土地估价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和具体情况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拟定处置方案。
  土地资产的处置有出让、租赁、入股等三种方式。
  企业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改制方案;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
  (三)《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
  (四)企业关于土地资产处置申请;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破产或整体出售时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方式可采取协议或拍卖方式,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
  第十三条 实行部分出售的企业对出售部分土地资产应当采取出让方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评估确认地价的30%作为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实行租赁的企业,土地资产采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标准为评估确认的土地年租金额的20%。
  第十五条 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采取出让、作价入股、租赁三种方式处置。采取出让方式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资产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界定为国家股挂帐,股红暂留企业;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标准为评估确认的土地年租金额的20%。
  第十六条 实行合资合作的企业,土地资产采取出让、作价入股、租赁三种方式处置。采取出让方式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资产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界定为国家股,同股同利;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标准为评估确认的土地年租金额的2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