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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0日)废止

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8〕6号 1998年3月5日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我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用地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中,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出售、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情况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土地产权界定、《土地估价报告》确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及土地资产变更登记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
  (二)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并报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三)土地资产处置;
  (四)办理土地资产变更登记。
  第五条 土地资产评估,是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弄清土地资产总量,进行土地资产核算和土地资产处置的重要措施和依据。
  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必须进行估价。
  第六条 土地资产价格评估必须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证的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
  未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认证批准和注册登记的估价机构不得承担土地估价工作,其评估结果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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