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成交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确定后,须在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主持下,由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应当进行公证。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按合同规定处理债权债务、安置职工、支付价款或者达成支付价款协议后,依据产权交易市场签订的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工商注册等手续。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收入
第十九条 公有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一次性付清可享受交易价款10%的优惠。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经市国资办同意,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付款金额不得少于应付款项的50%。分期付款的企业须办理公证手续,未交纳的部分应由受让方与市国资办办理借款手续,并按照银行同期储蓄利率交纳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交易收入优先拨付产权交易、人员安置等费用后,方可由出让方存入专户并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各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产权交易中出具虚假文件、证件、材料的,市国资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办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大额资产流失或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擅自变更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产权交易双方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不真实评估资料的,由市国资办依法处罚;因此而导致资产大额流失或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办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