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部分产权出售;
(三)企业融资租赁等产权分期转让;
(四)企业承包、托管等经营权转让;
(五)企业非产品性资产转让。
第九条 企业产权交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中介代理。
第十条 企业产权交易中的公有企业房地产交易可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
第十一条 市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定期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非联合办公日,产权交易双方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签订的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工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对影响产权交易的有关收费实行免、减、缓。涉及政府各部门有关过户手续收费,一律免收。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进行产权交易,应履行下列程序后,方可进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一)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和含国有产权的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须经市国资办审批。
(二)集体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可以直接进行产权交易,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联营、股份制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可以直接进行产权交易。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外经委备案。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双方均须向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出让方提交材料包括:同意产权交易的批文、产权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本人身份证、资信能力证明、债权债务处理意见与人员安置方案等;受让方提交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本人身份证、资信能力证明、接收债权债务与人员安置意见等。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让方全部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对受让方的资金实力进行验证。
第十六条 公有产权交易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立项确认部门确认后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底价,在此基础上按价值规律上下浮动,进行竞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