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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暂行规定[失效]

  一、国营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按各级土地各类用地批租地价的40%补交出让金;
  二、集体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按各级土地各类用地批租地价的40%补交出让金;
  三、房产开发公司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即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各级土地各类用地批租地价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加速浑河治理及棚厦区、采煤沉陷区、涝洼区的改造,对其用地只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私营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按各级土地各类用地批租地价的50%补交出让金;
  五、个人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含私房交易、出租、抵押、同时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按各级土地各类用地批租地价的40%补交出让金;
  六、两年内临时出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含临时出租房屋、厂方、仓库等同时出租土地)者,不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出租划拨土地手续按年度缴纳地租。年地租标准,按各级土地各类用地年地租的50%缴纳。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低于现行标准地价的,其补交出让金的金额和比例一律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旅游、娱乐用地按商业用地补交出让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性用地按工业用地补交出让金。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继承发生的登记,由受让人、出租人、抵押人、终止人继承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登记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1至500平方米缴纳50元,501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0.10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上缴财政96%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专项基金,其余4%作为土地管理业务费。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以及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条例》四十六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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