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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四)抵押物是否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
  (五)抵押期限是否在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第八条 登记机关接到全部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核发《企业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九条 对申报登记的抵押物需要审验的,必须由具有审验资格的机构进行实物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
  第十条 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时,必须征得其他抵押权的同意。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签定盖章后7日内,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和原《企业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结或者抵押物灭失后,当事人应于合同履行完结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持履行完结合同或者灭失凭证和原《企业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抵押权的实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办理抵押物登记进行动产抵押或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物变更、续期、注销登记,以及保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抵押物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企业抵押物登记证》,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收取登记费,应按规定报物价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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