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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修正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薄熙来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蛇岛、老铁山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其范围为:蛇岛及其周围二百米海域;旅顺双岛镇西湖嘴屯起沿公路经山头、张家村、隋家村、方家村、中鸦鸬嘴至盐滩一线以南地区。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是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具体负责区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管理和科研设施;
  (二)擅自砍伐、烧荒、挖沙取土、建造构筑物;
  (三)狩猎、捕鸟、毁鸟巢、拣鸟蛋、捕蛇、取蛇毒或擅自采集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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