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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从事装饰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对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以上或对复杂结构,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的装饰装修项目,还应将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报市建管局科技处进行审查后,方可将设计图用于施工中。
  第十七条 装饰施工设计单位,在承揽装饰设计任务时,甲、乙双方应签订施工设计合同,合同的文本采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将施工设计的合同书,报市建管局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如建设单位要对装饰项目进行变更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同意,方可修改设计,施工人员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 对需要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设计,要经过原房屋建筑设计的单位同意,并按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的第八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进行装饰设计,确保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设计。

第四章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设计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对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和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施工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幕墙的管理规定,规范和标准,严禁无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设施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筑幕墙施工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主要应参考幕墙工程的防火、防雷、光环境污染和连接预埋件的结构安全等因素,对建筑幕墙工程提出具体设计要求,并负相应的设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设计者还要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方便施工设计。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单位,要密切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设计的单位,在幕墙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级标准《建筑幕墙》(JG3035)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选用的材料,必须有正式厂家的产品合格证和准用证。不合格,不符合质量要求,消防安全的产品,严禁在建筑幕墙工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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