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申报或增加装饰设计项目时,均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持装饰施工设计的申请书,到市建管局装饰办进行初审,领取“沈阳市装饰装修施工设计单位登记表”,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或“增项”;
二、装饰施工设计单位,在办照或增项后,到施工资质审查部门(市或县(市)、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施工资质和设计资格审查,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表”1-4份,同时建立资质档案1-2卷。
三、经审查,符合标准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范围栏内填写施工设计规范,加盖设计专用章,并将施工设计资质档案和申报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不另发施工设计证书。
第十条 装饰施工设计单位,设计的资质级别和设计范围,按国家建设部《
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建筑装饰工程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等级标准》和省建设厅《专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来确定,级别分为一、二、三、四级和专项装饰设计。
第十一条 在资质审查中,首先确定施工资质级别和营业范围,然后再审核设计资质级别和设计范围。
第十二条 装饰施工设计单位,在取得装饰施工设计资格后,必须按确定的设计范围,承接装饰设计任务,不得无证、无照、越级或越范围承揽装饰施工设计。
第十三条 装饰施工设计单位,应接受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和每年3-5月份的年度检验(即与施工资质年检同时进行)。没参加施工设计年检的,施工设计资格无效。
第三章 质量与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装饰施工设计单位,在装饰设计中,所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规定,并将装饰设计方案,送交市消防部门审查认证,严禁在设计中选用违反有关规定,不合格,易燃的材料,设施及设备等。
第十五条 装饰施工设计单位,必须各专业齐全,设计的图纸要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标准,满足施工和使用功能的合理要求,防止不合理,不规范,违反施工程序的设计,给工程质量,安全,火灾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