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从事装饰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建管发[1997]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装饰装修设计市场的管理,方便施工单位从事装饰设计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和《
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出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从事装饰设计(以下简称装饰施工设计单位)是指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承揽装饰施工任务和招投标时,所提供的装饰装修设计或只为用户提供装饰设计活动行为(其中包括设计方案、装饰效果图和施工图等)。
第三条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是市政府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装饰装修行业的施工设计,实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专业从事建筑装修设计或专业从事建筑兼营装饰设计单位的资质申报与审批,仍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五条 装饰施工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物室内外各界面(顶面、墙面、柱面、地面等)和各界面上与建筑功能有关的设备,设施装饰,以及与之相关的室外环境,绿化设计及经济概预算。
第六条 装饰施工设计,应满足结构安全,美观适用,优化环境,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从事装饰设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程序与资质管理
第八条 装饰施工设计单位,其设计的开办与增项,资质审查,定级,发证,市场管理等,均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