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1989年10月23日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财政厅、经贸委、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根据《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使用我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在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逐年向土地所有权人缴纳的费用,不包括征地、拆迁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用、人员安置费用、以及为外商投资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投资、应另行缴纳,所收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按年度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0元,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用地位置、质量、用途、使用年限和环境等情况,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自企业领取《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计算,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超过半年的免缴。
当年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凭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单一月三十一日前交清,逾期交纳的,按日加收土地使用费总额1‰的滞纳金。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调整。由各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的
《暂行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由房屋出租者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某一建筑物的部分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该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使用面积(包括该建筑物基底面积,附属建筑物基底面积及该建筑物公用场地面积),并按所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计收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