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省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报告的重要事项,及时向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报告。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在省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要尽量减少各市陪同人员,不要陪餐;各市负责同志不迎送。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五条 为保证省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除国家、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不参加一般礼仪性活动和剪彩、奠基、庆典、办节等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省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需要雕刻在建筑物上作为永久标志的题词、题名,须经所属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并将说明材料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七、省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省政府组织或经省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通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市的会议或活动,省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省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省政府领导同志在考察、调查、参观、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中,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一般不印发,如确需印发,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三十八、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家各部委领导同志到辽宁考察工作,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接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