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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十三、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国务院报送的请示、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二十四、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省长、省长助理审核后,由常务副省长签发;重要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系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发;省政府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有关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省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二十五、以省政府名义发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二十六、省政府的文件宜于公布的,经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二十九条 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省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政府,由分管副省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
  三十一、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按阶段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涉及全局的工作方针、政策和省政府会议、文件要求报告的事项。
  三十二、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于事发24小时之内报告省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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