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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均作会议记录。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必要时由主持会议的省长、副省长签发。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省长、副省长要督促分管部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要抓好督促检查;各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省长。
  十六、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并实行计划管理和目标责任制。
  十七、省政府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应提前15天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特殊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请省长审批。
  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省性会议。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不得邀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十九、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一条、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须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呈送,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省政府领导同志应提出明确的“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重要事项,须报送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重大问题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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