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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省长助理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专项工作,或完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常务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九、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有关局局长、有关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一、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有关局局长、有关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章和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至三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十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经济形势;
  (六)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
  十四、省长、副省长召集并主持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省政府全体会义、常务会议议题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确定;省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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