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政发〔1998〕15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1998年4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1993年6月5日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则
一、为使省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求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努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有关局局长、有关办公室主任。省长助理参加省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省长出国访问和出省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简称常务副省长,下同)主持省政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