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点防洪任务的下列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照下列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一)沈阳、盘锦20%;
(二)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辽阳、铁岭18%;
(三)营口、朝阳15%。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过程中发生的银行利息,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利建设基金收缴情况。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河道防洪工程建设;
(三)水库工程除险加固;
(四)重点水土保持防治工程建设;
(五)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
(六)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的维护与建设;
(七)水利工程维护;
(八)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以及省内中央水利建设项目;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本级重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计划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向水利部门拨付;
(二)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其他水利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向水利部门拨付。
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部门对财政部门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政府不得削减原有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
第十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在年终编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水利建设的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