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5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

         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工作,根据《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中跨市、县流动的下列人员,在申领《暂住证》时,应当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务工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按每人每月20元至60元计征;暂住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核定。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由流动人口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征收。具体收缴方式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成建制或有组织流入、来暂住地承包工程或为工程提供劳务的,由用工单位按用工人数一次或分期代为交纳。
  第六条 收费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实行凭证收费。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七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纳入预算外资金征管体系,实行专户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用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补充城镇企业特困职工解困资金,补充城镇建设和维护的费用。管理费的使用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门核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