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预算外资金稽查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6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辽宁省预算外资金稽查办法》,业经1997年5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预算外资金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保障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和其他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稽查。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稽查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设置的稽查机构负责预算外资金稽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稽查:
  (一)预算外资金收入及上缴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编制、调整、决算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
  (五)与预算外资金收支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具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或者调阅被查单位与预算外资金有关的报表、帐簿、票据、文件等资料;
  (二)向被查单位、其他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进行调查,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三)查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建议暂停拨付或者扣减经费;
  (四)对被查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提出整改意见;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财政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