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土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呼和浩特市土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巩固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强化政府垄断土地市场的职能。
  第三条 旗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产权代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有偿使用工作,依法对土地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要本着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积极支持大中型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的效益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五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活动和使用国有土地、征用城市规划区内及位于城市发展需要控制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第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临时用地不得转让、出租。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纳土地增值费,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八条 因出售、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的,必须在办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登记手续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手续,交纳土地增值费,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