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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规范办法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当年二处以上有代表性的新征用地平均发生数取值。
  (二)勘察设计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取费定额取值;前期工程费按当年二处以上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实际发生的临时水、电、路、平整费取值。
  (三)建安工程费按当地统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取值。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按当年二处以上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实际发生额取值。
  (五)管理费按上述1--4项之和为基数的1%--3%取值。
  (六)贷款利息按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当年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结合当地单位自建房的情况确定。
  (七)税金按以上1--6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计征办法确定。
  第七条 自治区各设市城市(含阿盟所在地巴彦浩特镇)各类已售公有住房分年度的标准价和成本价,由当地房改办核定,经盟(市)房改办审核,由盟(市)房改办报自治区房改办审批后执行。旗县各类已售公有住房分年度的标准价和成本价报盟(市)房改办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已按标准价或标准价折扣购买公有住房并享有部分产权的个人,若愿意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可按现时的成本价及售房折扣政策补足房价款,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补交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房价款={〔现时的成本价×(1-购房人产权比例)-年工龄折扣额×购房人工龄×2〕×(1-年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现住房折扣额}×(1+调节系数之和)×(1-一次付款折扣率)×户建筑面积
  公式中购房人工龄计算以人事部门确认的工龄初始时间,到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为准;年成新折扣率砖混结构楼房按2%计算,平房可适当提高;竣工使用年限计算到补交价款当年;现住房折扣额按现时成本价与抵交价的差额乘以现住房折扣率计算。
  第九条 按本办法以标准价(部分产权)或补足成本价(完全产权)购买公有术属性住房的住户,应由产权单位统一组织,到当地人民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产权比例界定书。产权单位持产权比例界定书到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立契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产权证书。发证部门应依据房改部门签发的产权比例界定书,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属性及产权比例,以保护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十条 所有售房地区、售房单位,不论是否办理产权证书或经公证部门公证,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已售公房进行清理规范,并重新核发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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