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中等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地震应急预案,迅速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当地地震部门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向自治区地震局和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准确震情信息,加强地震监测,确保观测资料的连续可靠。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定期向自治区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建议。
自治区地震局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迅速测定地震的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进行地震考察和震害损失调查与评估。组织专家召开紧急会商会,在48小时内提出地震类型和趋势判断意见。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成员要迅速到位,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服从统一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局速报震情、灾情概况,通知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视灾情程度,确定是否全面启动指挥系统。根据震害调查情况、汇总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方案,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视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第五章 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的紧急会议。依据地震部门确定的震情和所掌握的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同时将所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国务院,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支持和援助。
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快速派出自治区领导同志带队的慰问团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队,赴灾区领导、指挥、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部署应急行动,视灾情协调驻军、武警,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并根据灾情和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二、震区所在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迅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地区的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将震区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进入震后应急状态。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按本地区大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做到统一指挥。自治区领导到达地震现场后,震区地震应急工作统一由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