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是指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震级较高的临震预报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迅速、高效地开展抗震救灾、抢险或紧急防灾行为。
(一)自治区范围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由震区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所在地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指导、协调和支持。
(二)自治区范围内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由震区所在地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三)自治区范围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地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和负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国务院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四)如果地震发生在几个盟市或旗县交界处,由地震震中所在地的盟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和主要受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其相邻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大力协助,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如果地震发生在自治区与其它省区交界处,由地震震中所在地的盟市或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其相邻地区的盟市或旗县人民政府要大力协助,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第二章 地震应急机构体系与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临震地震预报发布后,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十三个应急专业工作组(具体见附表)。
第三章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迅速成立盟市或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当地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盟市或旗县地震部门,要迅速了解灾情震情,同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地震局和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自治区地震局要在30分钟内测定出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快速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地震局,并派出地震现场考察队、地震流动监测台,确定或委托当地地震部门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震害评估。在地震发生48小时内,震区所在盟市及旗县的地震部门,要及时提出地震类型和趋势的初步判断意见,向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震情。
自治区人民政府视震情、灾情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地震应急工作,并对灾区进行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