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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1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政发〔1998〕55号 1998年5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灾害是地球上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使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和实施震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一章 破坏性地震的类型与地震应急原则

  一、破坏性地震类型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四类。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数1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二)中等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200人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或大中城市发生6.5至7.0级地震,或在人口稠密地区或旗县及城镇发生7.0至7.5级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四)特大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或大中城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人口稠密地区,旗县城镇发生7.5级以上地震,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二、地震应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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