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政发〔1998〕23号 1998年2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实施细则(试行)》,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对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域及水工程管理、河道堤防管理、水文和防汛设施保护方面的有关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机构具体负责水政监察工作。经批准成立的水政监察组织,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上受上一级水政监察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依法委托水政监察组织实施有关水政监察工作。委托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委托,负责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三章 水政监察

  第七条 水政监察组织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其职责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