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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使用申请;
  (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交纳情况审查贷款申请;
  (三)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但不能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以外的使用人给予贷款。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政策性规定,由各级房改部门会同计划、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收支预决算,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由各级房改部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共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及各盟市、旗县(市)均应成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财政体制,分别负责本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接受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
  (二)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的使用申请;
  (五)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七)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核拨,或由同级财政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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